杨某某受贿案
时间:2021-09-30
来源:大庆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录入:高鹏
审核:蒋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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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职务犯罪、自行补充侦查、诉讼效率
【要旨】
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主动自行补充侦查会大幅度提高案件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诉讼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犯罪时系黑龙江省**局局长。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受贿被大庆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20年7月16 日经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1.2012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局局长时,收受丹东市**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投资人高某某赠送的房产一套(位于辽宁省丹东市**室,价值人民币300,063元)。2012年12月,为了使高某某在草原上的违章建设规避处罚,杨某某受高某某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为高某某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三项用地)审批手续。2018年12月4日,杨某某将收受高某某的房产以5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钱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
2.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局局长期间,应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中地块(**小区)开发项目负责人蒋某某全请托,为蒋某某全结转项目报名费、承接**地块平房区改造项目提供了帮助。在此过程中,2011年12 月杨某某提出让蒋某某全准备1,000,000元,并让其存入其妻侄女国某某的银行卡中,该款项被杨某某个人使用。2013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以为其外甥齐某某买房为名让蒋某某全开出一套房产(位于**小区,价值人民币195,800元)并交给齐某某使用。2014年7月齐某某将该房产以185,000元出售。2019年夏季,因担心非法收受他人款物事发,杨某某将上述钱款和房款退赔给了蒋某某全。
3.2012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局局长期间,要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以卖给张某某为名,为自己开出商服一套(位于**小区商服,价值人民币592,800元),杨某某将该商服装修后长期出租。2019年因担心收受该商服事发,杨某某口头提出将该商服退还给梁某某,但并未实际退还。
4. 2012年春节前夕,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局局长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港币50,000元(折合人民币40,556元),钱款被其个人使用。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2,129,21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通过其家属将犯罪所得1,092,800元上交至大庆市监察委员会(2019年10月31日杨某某主动向林甸县纪委上交犯罪所得41,273元)。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大庆市让胡路区纪委交代了其收受张某某港币50,000元的问题。2020年6月,大庆市监察委员会向杨某某核实违纪违法问题时,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收受高某某一套房产的主要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收受蒋某某全、梁某某财物的犯罪事实。
【诉讼及履职过程】
(一)诉讼过程
2020年7月9日向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6日,该院以受贿罪依法对杨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12月4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该案中涉及的一起犯罪事实缺少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局局长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某港币50,000元,因张某某与杨某某之间有亲属关系,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只是亲属之间的赠与。经审查,张某某系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但卷宗汇总缺少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与侦查机关沟通,补充证据还需要一段时间。该院经对案件其他证据的研判,发现张某某之前被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过刑罚,判决书中对其职务可能会有详细的记载。为保证诉讼效率和案件效果,该院经与林甸县人民法院沟通,自行到林甸县人民法院调取张某某的判决书,补充张某某的身份证据,从而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收受具有行政关系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财物,该起事实构成犯罪。
【典型意义】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主动自行补充侦查,可以大幅度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打击力度和案件效果。
职务犯罪、自行补充侦查、诉讼效率
【要旨】
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主动自行补充侦查会大幅度提高案件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诉讼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犯罪时系黑龙江省**局局长。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受贿被大庆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20年7月16 日经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1.2012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局局长时,收受丹东市**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投资人高某某赠送的房产一套(位于辽宁省丹东市**室,价值人民币300,063元)。2012年12月,为了使高某某在草原上的违章建设规避处罚,杨某某受高某某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为高某某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三项用地)审批手续。2018年12月4日,杨某某将收受高某某的房产以5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钱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
2.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局局长期间,应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中地块(**小区)开发项目负责人蒋某某全请托,为蒋某某全结转项目报名费、承接**地块平房区改造项目提供了帮助。在此过程中,2011年12 月杨某某提出让蒋某某全准备1,000,000元,并让其存入其妻侄女国某某的银行卡中,该款项被杨某某个人使用。2013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以为其外甥齐某某买房为名让蒋某某全开出一套房产(位于**小区,价值人民币195,800元)并交给齐某某使用。2014年7月齐某某将该房产以185,000元出售。2019年夏季,因担心非法收受他人款物事发,杨某某将上述钱款和房款退赔给了蒋某某全。
3.2012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局局长期间,要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以卖给张某某为名,为自己开出商服一套(位于**小区商服,价值人民币592,800元),杨某某将该商服装修后长期出租。2019年因担心收受该商服事发,杨某某口头提出将该商服退还给梁某某,但并未实际退还。
4. 2012年春节前夕,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局局长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港币50,000元(折合人民币40,556元),钱款被其个人使用。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2,129,21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通过其家属将犯罪所得1,092,800元上交至大庆市监察委员会(2019年10月31日杨某某主动向林甸县纪委上交犯罪所得41,273元)。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大庆市让胡路区纪委交代了其收受张某某港币50,000元的问题。2020年6月,大庆市监察委员会向杨某某核实违纪违法问题时,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收受高某某一套房产的主要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收受蒋某某全、梁某某财物的犯罪事实。
【诉讼及履职过程】
(一)诉讼过程
2020年7月9日向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6日,该院以受贿罪依法对杨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12月4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该案中涉及的一起犯罪事实缺少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局局长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某港币50,000元,因张某某与杨某某之间有亲属关系,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只是亲属之间的赠与。经审查,张某某系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但卷宗汇总缺少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与侦查机关沟通,补充证据还需要一段时间。该院经对案件其他证据的研判,发现张某某之前被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过刑罚,判决书中对其职务可能会有详细的记载。为保证诉讼效率和案件效果,该院经与林甸县人民法院沟通,自行到林甸县人民法院调取张某某的判决书,补充张某某的身份证据,从而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收受具有行政关系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财物,该起事实构成犯罪。
【典型意义】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主动自行补充侦查,可以大幅度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打击力度和案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