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请假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参考意见
时间:2021-12-09
来源:大庆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录入:高鹏
审核:蒋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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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请假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参照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有关规定和《公司法》《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开展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请假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民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认定提出以下意见,仅供各地参考。
一、民营企业的认定
(一)登记标准
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受理平台注册登记系统中注册的内资企业,参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对民营经济作以界定,即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内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或国有控股权未达50%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及公有制经济中的集体经济等均属于民营经济。以民营经济为表现形式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非自然人实体,我们统称为民营企业。具体包括:
1.集体企业、集体联营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2.私营控股企业、集体控股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3.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4.以从事工商业经营为业的个体工商户;
5.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即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6.在中国境内由中资非国有资本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民营企业;在中国境外由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资设立的民营企业。
(二)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参考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具体如下:
1.涉及农、林、牧、渔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2.涉及工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
3.涉及建筑业的民营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
4.涉及批发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5.涉及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6.涉及交通运输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7.涉及仓储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8.涉及邮政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9.涉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10.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民营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
11.涉及物业管理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12.涉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
13.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各省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相应调整上述营业收入标准。
(三)资本标准
企业设立时在登记机关注册的实缴或认缴资本额度不作为确定是否为民营企业的判断标准,可作为评判企业规模大小、影响企业经营状况等的参考因素。
二、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定
在开展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法律请假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均可认定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1.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2.民营企业的执行董事、总经理;
3.在省级以上地区有影响(以经济影响、经营规模等为指标)的民营企业任大股东,且一般担任副总裁(副董事长)以上职务的;
4.其他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如财务总监等。
一、民营企业的认定
(一)登记标准
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受理平台注册登记系统中注册的内资企业,参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对民营经济作以界定,即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内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或国有控股权未达50%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及公有制经济中的集体经济等均属于民营经济。以民营经济为表现形式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非自然人实体,我们统称为民营企业。具体包括:
1.集体企业、集体联营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2.私营控股企业、集体控股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3.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4.以从事工商业经营为业的个体工商户;
5.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即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6.在中国境内由中资非国有资本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民营企业;在中国境外由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资设立的民营企业。
(二)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参考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具体如下:
1.涉及农、林、牧、渔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2.涉及工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
3.涉及建筑业的民营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
4.涉及批发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5.涉及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6.涉及交通运输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7.涉及仓储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8.涉及邮政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9.涉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10.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民营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
11.涉及物业管理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12.涉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
13.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各省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相应调整上述营业收入标准。
(三)资本标准
企业设立时在登记机关注册的实缴或认缴资本额度不作为确定是否为民营企业的判断标准,可作为评判企业规模大小、影响企业经营状况等的参考因素。
二、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定
在开展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法律请假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均可认定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1.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2.民营企业的执行董事、总经理;
3.在省级以上地区有影响(以经济影响、经营规模等为指标)的民营企业任大股东,且一般担任副总裁(副董事长)以上职务的;
4.其他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如财务总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