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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促进加强小额贷款行业监管

时间:2021-12-09

来源:大庆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录入:高鹏

审核:蒋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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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套路贷 金融监管 社会治理 检察建议
  【问题发现】
  2019年,安徽省阜阳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何某才等人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系列案件线索,遂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经审查发现:2013年4月,何某才等人注册成立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何某才是实际负责人。该公司先后在阜阳三区、太和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六安市金寨县、亳州市利辛县等地设立加盟店共21个。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会计信息咨询等。该公司成立后,对外宣称其业务为:牵线搭桥,促成投融资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何某才等人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收益、零风险”的理财模式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非法高利放贷。放贷前,以“利息低、放款快”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放贷时,一方面以行业规矩和公司规定为由让借款人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三方协议、房屋抵押、买卖、租赁合同、公证文书等不利于借款人的各类手续,且并不给借款人留存。另一方面以“保证金”“砍头息”“服务费”等费用为由,以收取现金的方式,变相收取借款人高额利息后,再通过直接或“点对点”形式(即集资参与人按照何某才等人要求,直接将钱款转入借款人账户)将借款转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制造虚假的全额给付银行流水凭证。放贷后,以何某才为首的25人团伙肆意否认借款人还款事实,将高额利息虚增为债务,制造虚假资金流水,以贷还贷、垒高债台,虚列债务,任意处置借款人抵押的财物。借款人未及时归还借款时,使用滋扰、恐吓、威胁、殴打、拘禁等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或签订更高金额的借条。在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虚构债权债务主体,假借他人名义,隐匿还款证据,虚增借款金额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民事生效判决,实施“套路贷”诈骗行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何某才的投资公司自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非法吸存总额37385.60万元,累计1604人次;非法放贷金额22322.00万元,累计917人次。
  上述“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数量多、人数多、金额大,为防范“套路贷”频发所引发的金融风险,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成立类案监督办案小组,在全市范围对具有类似情形和问题的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及溯源分析,发现阜阳市颍上县、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内的一些信贷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借贷担保公司、典当行亦存在无资质经营、团伙性放贷、多伴随虚假诉讼、采用非法方式实现债权等问题。
  【监督情况】
  2020年8月5日,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向阜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主要内容为:一是建议及时进行排查工作。针对全市范围内己登记报备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重点检查是否实际经营、资金流动是否正常;对未注册或备案登记,且带有“投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字样的违法经营主体进行撒网式排查,了解其是否参与“套路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业放贷等活动。一经发现违法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叫停,并依法依规化解存量债权债务。二是建议突出监督管理重点。重点查处非法高利放贷、以不法手段收贷等“套路贷”违法行为,提升对违法违规“套路贷”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的监管效能,实现监管的规范化、常态化。三是建议开展行业专项整治。着重清理手机贷款App软件、贷款网站,排查并取缔有关民间借贷或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有误导性的贷款营销违法广告,加大处罚力度。四是建议构筑立体监管体系。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建立打击“套路贷”、“职业放贷”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设立举报电话、奖励机制等,并广泛发动群众,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构筑社会立体监督体系,消除监督盲区,提高打击的灵敏性和有效性,铲除“套路贷”滋生的社会土壤。五是建议加强正规贷款宣传。组织正规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宣传,鼓励引导正规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大力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金融弱势群体的需要,让不法民间放贷活动无机可乘。
  【监督结果】
  2020年9月30日,安徽省阜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回函称,该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从全面开展清理排查、强化金融监管力度、开展行业专项治理、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金融安全宣传等方面加强对地方性金融组织的管理,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着力防范重大金融风险,取得成效。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持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同时,阜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全面开展清理排查工作,开展行业专项整治,整顿规范非持牌金融机构,加强地方金融行业规范整顿,并制定了《关于加强投资类公司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制度性文件,加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堤坝。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加强小额贷款行业监管,既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助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行为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这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在这种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职,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办案优势,践行由“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并延伸至“行业治理”的类案监督理念,结合监督办案,主动做好类案问题的发现、梳理、研判、处理及监督意见的跟进落实,助力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在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体现民事检察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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